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747号
被告人郭海华,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月1日被永修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7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转为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海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许,被告人郭海华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大道与**路交界处被害人查某某经营的**餐厅附近,趁无人之际,采取爬窗方式进入该餐厅,将放在一楼吧台柜子里的两瓶钓鱼台将相酒、两瓶飞天茅台酒、五包智圣出山金圣牌香烟盗走。五包香烟被郭海华吸食掉,被盗四瓶白酒被其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066元。
同月25日,被告人郭海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海华的供述与辩解;
5.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海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郭海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海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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