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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9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9********,穿青人,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5年8月17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盗窃、冒用他人身份,于2015年9月21被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5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3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80号君悦大厦A幢九月时尚主题酒店,在酒店大堂沙发处,趁被害人许某某在沙发上睡着之机,将其放在沙发上1部蓝色真我牌X2手机(无法估价)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后予以销赃。 

2020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窜至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261号新神通网吧,趁坐在76号机位前的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正在充电的1部黑色华为nova5i手机盗走。后郭某某于当日14时许将该手机销赃。经估价,该手机价格人民币867元。案发后该手机被公安民警追回,已经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公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收购登记表、发还清单、台州市椒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公安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许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辨认笔录;

5.视频光盘及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扒窃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次,可计算价值人民币86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随案推送电子检察卷1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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