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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80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底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多次至嘉善县**街道**村**超市,窃得超市内卤蛋20余个、凤爪10余包、豆干约5包,共计价值人民币60余元。

2、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村**饭店,以撬窗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费某某某放置于店内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50元)、硬壳红双喜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50元)、软壳黑利群香烟2包(共计价值人民币70元)、椰汁2瓶、果粒橙1瓶及人民币26元,共计价值人民币890余元。

3、202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大道**网咖,窃得被害人董某某放置于二楼西侧消防门处角落的蓝色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91元。案发后,上述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4、2020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至嘉善县**街道**村**号,欲以撬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经营的“回收抵押”店进行盗窃,后因窗户有钢筋无法进入而未窃得财物。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被告人郭某某盗窃所得的粉红色菲利普牌折叠小轮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79元;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董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检察官助理:曹晓岚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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