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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90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6********,汉族,高中文化,天津**机械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5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在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成品库内,先后两次盗窃公司成品库内汽车配件,共盗窃D2UB-MC后牌照装饰条40个、W326/3格栅CL24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汽车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1615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害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害人郭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予欣

检察官助理:元世臣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在住所监视居住。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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