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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4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4********,汉族,文盲,无业,住安徽省肥东县**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镇**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8时许,在肥东县**镇镇*****小区东门门口,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放置在卖虾子摊位车上的一部蓝色ViVOX50手机盗窃。经肥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32元。

2020年11月9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郭某某住处将涉案手机扣押,同年11月12日将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崔某某对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现场、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及其说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李

检察官助理:程灿萍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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