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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庄**村**庄**号,住单县**庄**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到单县北关******东边、****小区内的****,在被害人张某某居住房间内窃得黄金耳坠一对、黄金戒指一枚、玉手镯一个,经认定黄金耳坠和戒指价值共计2207元,涉案总价值3107元。

2.201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到前述地点张某某居住房间内实施盗窃,在试图打开房门锁时,因发现屋内有人,被告人郭某某逃跑,未能成功窃得财物。

3.2019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到前述地点,在被害人冯某某居住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后被告人郭某某逃跑,未能成功窃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首饰照片3张、首饰称重照片2张;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对郭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方振

                                检察官助理  刘  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被告人郭某某所窃得首饰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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