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市鸿新集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里**号楼**单元**室。2011年4 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陕西省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解除刑事拘留转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30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3时至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至本市长风东街美特好超市迎宾店购物,趁当日顾客较多安保存在漏洞,后换上美特好超市的红色工作制服伪装成超市工作人员,盗窃超市内20年汾酒4瓶、苏泊尔汤蒸锅1个、滴露泡沫抑菌洗手液2瓶、10根装双汇王中王火腿肠1包、8根装美好辣子蜀黍赤焰辣味火腿肠1包、8根装美好辣子蜀黍柔情辣味火腿肠1包、15瓶装养乐多乳酸菌酸奶1箱、12盒装圣牧儿童牛奶1箱、15个装鸡妈妈鸡蛋2盒、湾仔码头水饺2包、70多元钱的猪肉、火鸡面5包、小龙虾拌面5包、日前牛奶草莓1盒、十几块钱的油桃、绚迈口香糖1盒、自制提拉米苏面包2块。经鉴定,被盗汾酒、苏泊尔汤蒸锅等10种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90.5元。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玲玲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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