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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喜尚网咖168号电脑处上网,看见坐在对面165号电脑处的被害人王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王的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476.67元)滑落在座位下方处,于是趁王熟睡之机,郭弯腰从桌子下方伸手将该手机扒走。2019年12月10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喜尚网咖内将郭某某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等书证,被盗手机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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