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3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路**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区**镇**路**巷**号,以偷拉车门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O****黑色小汽车内的人民币140元。
同年3月16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区**镇**路**街**号,以上述相同方式,盗得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3****黑色小汽车内的人民币75元。
同年3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本区**镇**路**号**甜品路边,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该处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开走至本区**镇**桥附近停放。同年3月27日被害人梁某某在灵岗二桥附近找回该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7元。
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检察官助理:唐舒敏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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