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5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坑四横路83-2号出租屋一楼的楼梯间,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铁塔路42号万事达公寓一楼停车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女装摩托车,后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销赃。
3.2020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市场瑶市路8号一楼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女装摩托车,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建设路143号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摩托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书证;
3. 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痕迹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材料;
7. 现场监控视频、沿途监控视频、抓捕视频、讯问视频、辨认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惠萍
2020年8月21日
附:
1. 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缴获的赃物男装摩托车1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情况表》1份。
7.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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