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住柳州市柳北区**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柳城县**镇**门**围墙边停车位,盗走被害人韦某某的一辆飞肯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经柳城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720元。
2、2020年5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柳城县**镇柳城**学大门附近的路边树下,盗走被害人乔某某的一辆白色两轮电车。
3、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柳城县**镇**公园****附近,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粉红色的绿驹牌两轮电动车,第二天其伙同邓某某(另案处理)将该电动车开到某某某以25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的张某某。经柳城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353元。
4、2020年5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柳城县**镇柳城**学大门附近**部旁,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深色大菱牌两轮电动车,随后其伙同邓某某将该电动车开到某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收废旧的张某某。经柳城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1877元。
5、2020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邓某某在柳城县**镇**小区**树下,盗走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深色的两轮电动车。经柳城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国正
检察官助理 李芳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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