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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金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工作,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小区**号楼**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路**街坊**栋**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0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广场**楼**化妆品店,趁售货员不注意将一瓶科颜氏淡斑精华液、一瓶SK2精华液盗走。2020年9月22日下午1时许,郭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广场**楼**化妆品店,趁售货员不注意将一瓶科颜氏淡斑美白精华盗走。2020年9月23日中午12时许,郭某某在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大道**广场**楼,趁售货员不注意,分别在**全球购店内盗窃海蓝之谜浓缩护眼霜一瓶、科颜氏淡斑精华液一瓶、迪奥口红一支;在**全球购化妆品店盗窃SK2小红一瓶、SK2银灯泡肌因光藴祛斑精华露一瓶、SK2焕彩眼霜一支;在**化妆品店盗窃娇兰帝黄蜂面部精华一瓶;上述被盗物品经开封市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市场价值为8970元。上述被盗物品由郭某某通过网络销出,所得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赵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开封市新区价格认定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庆东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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