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2********,藏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村**组**号。2012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5日在昆明市西山区**房**村嘉利达超市内,采用将大部分商品装在随身背包内,结账少量商品的方式盗窃食品及生活用品。2020年4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再次在昆明市西山区**房**村 超市盗窃食品及生活用品时被超市发现并抓获后移交派出所处理。(经鉴定:被盗部分物品总价值人民币4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七张;
3.部分赃物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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