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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案发前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中午13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廖**房屋前,趁廖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从廖某某家堂屋隔壁房屋窗子边拿取堂屋钥匙后进入廖某某家,在二楼将廖某某和张某某卧室内衣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三枚戒指(其中两枚黄金戒指)和床下面的铜线等物品盗走;同日16时左右,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四川省武胜县**乡**村**组**小卖部前,郭某某趁何某某在二楼带小孩时小卖部无人看守之际,在何某某小卖部内货架后面找来一根錾子,将货架下面放钱的木抽屉盒挂锁撬开,将抽屉盒内的160多元现金和放在货架顶部的香烟六、七包盗走,逃离现场时将装有铜线的黄色布口袋遗留在何某某家小卖部门前。2019年5月25日,郭某某在重庆市南坪区将从廖某某家中盗得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变卖,一条黄金项链卖得人民币5335元,二枚黄金戒指卖得人民币3234元。

2019年8月30日,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一新建小区工棚内将郭某某抓获归案,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本案证据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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