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西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处金一润超市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于某某放置于收银台处的华为Mate30手机1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91元。
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价格认定和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冰
检察官助理:菅振奖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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