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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办事处****村**号,现住该处。2020年8月1日因盗窃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电动三轮车被定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15日2020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晚上9时40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定州市**寺大街内,趁人不备秘密窃取本市**村村民杨某甲停放在街边的银灰色、超威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当被告人郭某某骑乘该车行至该大街入口处时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四清

检察官助理:赵  阳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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