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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现住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打工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太和电子城五楼 “**通讯器材商行”打工期间,趁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店内OPPO牌手机内屏总成、vivo牌手机内屏总成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认定进货价格为120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35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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