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2********,汉族,高中毕业,信阳市**林场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南省信阳市**区**城**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信阳市**区**大街**路沿石上的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偷走,骑回自己家中。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红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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