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1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来到宝安区**区**号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手机店铺,用捡来的钥匙打开店铺门锁,盗走店铺内的1部蓝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30元)、2部二手苹果手机(无法估价)以及现金约人民币3000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钥匙1串、华为手机1部和现金人民币554元,该华为手机和现金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涉案钥匙扣押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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