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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水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本市口区**路**号楼**内,趁无人之机,盗窃中央空调装修用各规格铜制分岐管35套、中央空调管路用铜配件、小盘铜管合计37.5千克、进口焊条合计2.55千克、铜管、铜配件、铜焊条等施工废料4.1千克。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84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将该物品卖至废品回收站得款人民币2260元,赃款已挥霍。

同年12月8日,被害人石某某等人将被告人郭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上述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技术照片;2.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追回物品种类数量清单、武汉**科技有限公司送货清单、身份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前科查询材料等;3.证人孙某某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武汉市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  立

检察官助理:刘文小雪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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