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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晚至次日9时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品网咖上网。郭某某趁在此处上网的李某乙熟睡时,将李某乙放置于电脑桌上的华硕手机盗走并逃离网吧。随后被告人郭某某将盗得的手机销赃并获得赃款1200元。经价格认证,被盗华硕手机价值2969元。2020年1月7日,郭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赔偿李某乙损失35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阳区价格认证结论、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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