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麦某某同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员工,同住一间宿舍。2018年9月,麦某某因不熟悉操作手机功能设置等,让郭某某帮助操作将手机微信绑定工资银行卡。郭某某帮助麦某某操作设置将微信绑定工资银行卡过程中,私下记下麦某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3月6日期间,郭某某因缺钱花用,利用其与麦某某同住一宿舍的便利,多次私下拿取麦某某的手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麦某某的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资金共计21290元转到其本人的手机微信账户。

2019年5月30日,已经离职的郭某某回到**公司宿舍留宿,又私下拿取麦某某的手机欲通过微信转账转走麦某某的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的资金,但发现麦某某已经变更微信支付密码,其无法操作微信转账。于是,郭某某私下将麦某某的手机拿出到宿舍工地附近“**邻居便利店”,用麦某某的手机微信刷付款码刷卡消费了1725元,然后将麦某某的手机放回宿舍给麦某某。后麦某某发觉是郭某某使用其手机微信刷卡消费了1725元并与郭某某交涉,郭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退还了麦某某1700元。案发至今,麦某某被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走的21290元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了被告人郭某某的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中国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单、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等;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230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以及卷内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