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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8〕57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街**路**号**栋**单元**室,现住邵东县**街道**街**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郭某某推门进入被害人申某乙在邵东县**学校旁的租房内,窃得苏泊尔电饭锅1个、奥克斯电饭锅1个、奔腾电磁炉1个,唯贝美奶粉1桶,被盗物品共价值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领条、盗窃物品及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郭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证人名单:申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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