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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盗窃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364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8********,汉族,初中毕业,群众,原系郑州市三联书店员工,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某某79号院(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郭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56号“郑州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有限公司”、三联书店松针蔡某某店和河南艺术中心嵩山书局工作时,将上述书店或仓库的书籍盗走并藏匿于家中,部分书籍被其在“孔某某”网站开设的“独行书店”和“逸轩书斋”两个网店售卖。案发后,民警从郭某某家中三个房间起获相关书籍,经被害书店一一比对,其中编号1-1940书籍(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4153元)为涉案书店所有;郭某某在自己开设的“独行书店”将其从三联书店盗窃的部分书籍(经核对,数量共计1283册,定价共计人民币61087.25元,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94979.20元)出售;郭某某在自己开设的“逸轩书斋”将其从三联书店盗窃的部分书籍(经核对,数量共计708册,定价共计人民币28941.09元,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7180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2.被害单位委托人张某某丽、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授权说明、任职情况说明、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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