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00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平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镇**街)。2011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镇以破窗方式实施入室盗窃6起,所盗财物被其个人挥霍。
1.郭某某于2018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在呼兰区**镇解放街被害人李某某租住平房入室盗窃,未盗得物品;
2.郭某某于2019年1月1日在呼兰区**镇**街被害人宋某某家入室盗窃,盗得储钱罐内的零钱人民币数十元;
3.郭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在呼兰区**镇**街被害人金某某家入室盗窃,将金某某的中国银行工资卡盗走,后通过ATM机在该银行卡内分4次共计取出人民币7500元;
4.郭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在呼兰区**镇**街被害人白某某入室盗窃人民币150余元;
5.郭某某于2019年4月的一天,在呼兰区**镇**街被害人谢某某家入室盗窃人民币300余元;
6.郭某某于2019年4月的一天,在呼兰区**镇**街被害人王某某家食杂店内入室盗窃人民币500余元及香烟4条。
经侦查,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宋某某、白山、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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