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号。2011年1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2016年4月3日因盗窃被诸暨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到**镇**村永康**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幢厂房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厂房内的电缆线偷走并予以贩卖。
2.2019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到**镇**村永康**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幢厂房内,将胡某某、张某某放在厂房内的电缆线剪断偷走,后将胡某某的电缆线卖掉,将张某某的电线藏匿于厂房二楼。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813元。
3.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到**镇**村永康**工贸有限公司的一幢厂房内,将胡**放在厂房内的电缆线剪断偷走,并藏匿于厂房二楼。经永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492元。
现部分电缆线已经被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金灵美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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