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公诉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1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晚10时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某某名都正门口时,见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旁的一辆黑色比亚乔RP8*****摩托车(车牌号:粤D57****,价值人民币25069元),“某某”从郭某某身上拿出撬车工具将该车电门锁撬开,再用小铁钎和铁锤将该车前轮的碟锁砸开,后将该辆摩托车推离现场至大路边电塔后面的绿化带撬锁,由于无法启动,两犯将摩托车存放在路旁后离开,案发后,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1月1日晚上11时多,被告人郭某某伙同“某某”驾驶摩托车继续至澄海区澄华街道文祠西路,见被害人陈某珊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车牌粤D45****,价值9142元),由郭某某上前将该辆摩托车推走盗离现场,两犯将摩托车推至澄海区海关附近路边绿化带旁边,后由“某某”将该摩托车的车锁撬开,用随身携带的“U”形锁锁住该车的后轮,将该辆摩托车停放在路边,案发后,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3、2019年11月2日凌晨2时多,被告人郭某某和“某某”到澄海区“某某酒店”前面与另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汇合,后一起至澄海区广益街道某某住宅小区,见被害人余某某澄停放在13栋楼下的一辆白色豪爵摩托车(车牌号:粤D47****,价值人民币5639元),郭某某下车用随身携带的手电钻将该摩托车前板打开,准备断开电源时,被巡逻经过的联防队员曾某某、林某欣发现,郭某某、“某某”和另一同案犯男子逃离现场,郭某某逃至一百米远处时被联防队员曾某某、林某欣抓获,缴获作案工具手电钻、扳手、“T”字工具等九支。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盗窃作案共3宗,盗窃数额共人民币39850元,其中第3宗未遂,未遂数额为人民币563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
2、证人曾某某、林某欣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珊、余某澄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部分未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晓环
2020年5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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