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宜兴监狱在押罪犯,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乡**村**组。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8年6月27日投送至宜兴监狱服刑至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江苏省宜兴监狱立案侦查并隔离审查。2020年10月11日经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宜兴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27日18时5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对罪犯杨某某向民警检举其在劳动期间睡觉一事怀恨在心,在十一监区走廊殴打杨某某,击打其左眼部和肩部各一拳。后经监狱医院诊断,杨某某左眼软组织挫伤。
2.2020年7月23日9时44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对罪犯田某某向民警检举其在夜间轮值期间打瞌睡一事怀恨在心,在十一监区车间内用拳击打田某某头部数拳。后经监狱医院诊断,田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
3.2020年9月11日10时4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在十九监区短控期间,趁其他罪犯发生矛盾互殴之机,无故上前殴打罪犯王某某,其用右拳击打王某某头部一拳,用右脚踹了王某某腰部一脚。
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监狱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宜兴监狱医院的病历及检查资料、宜兴监狱罪犯从严管控审批表及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石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
5.江苏省宜兴监狱提供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服刑期间无视监规,出于报复他人
泄愤等心理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强 2020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