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435,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其父郭某乙,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仍帮助其逃匿,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王某甲、申某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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