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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435,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绥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郭某甲明知其父郭某乙,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多次传唤,仍帮助其逃匿,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

被告人郭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责任认定书、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王某甲、申某甲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系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一

检察官助理:黄嘉兴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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