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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二人赌博案适用)(公开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15〕24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路**路段**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村石八肚**街**号。因涉嫌赌博罪,2014年11月2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2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与同案人陈某某、外号“老五”(另案处理)共四人合伙在潮阳区**镇**村西畔大埕开设一“鱼虾蟹”赌档聚众赌博,期间每人每天晚上轮流摇“鱼虾蟹”做庄供人赌博,赌注5-100元不等,每晚参赌人数有20多人,至2014年11月26日21时多,该赌档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郭某甲及参赌人员郭某乙,扣押“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郭某丙、郭某丁、罗某某、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2、抓获经过,扣押赌具及赌资等物证、书证;

    3、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和照片;

4、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的供述;

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明槟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附项:1.被告人郭某某、郭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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