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8月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三人在2020年3月相约以偷渡的方式到缅甸务工,并由郭某某与缅甸偷渡人员取得联系后,于2020年3月17日由安徽合肥乘机辗转前往云南西双版纳,并通过乘坐摩托车等方式偷越国境到达缅甸小勐拉,后于5月5日由缅甸非法入境时被云南省孟连县边检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航班、住宿信息及出入境查询记录;
3.案发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三名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三千五百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乙判处管制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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