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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巍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庄**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郑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镇**村委**庄**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至2019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将其二人经营的位于巍山县**镇****9幢4、5号商铺的“**老年活动中心”作为赌博场地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赌资筹码并收取费用。其中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赌场收取费用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200元。2019年6月15日,巍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老年活动中心”内将正在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的参赌人员刘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罗某等44人查获,当场查获麻将22副,筹码卡83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违反国家法律,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筹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庆玲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郭丽华联系电话:1320872****;郑应旺联系电话:1357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扣押在案的麻将22副、筹码卡831张,账本2本现存巍山县公安局;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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