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6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镇**村**号。2019年2月因吸毒被子长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0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强制医疗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乡**村民委员会**号,2012年因吸毒被宝塔分局宝塔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安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9年9月刑满释放。2020年0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二人在宝塔区西沟趁被害人孟某某外出之际,在其居住的平房内盗窃现金100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二人在宝塔区柳林镇丽景花园小区背后,在被害人何某某家中无人之际利用开锁模具将门打开,后盗窃所得两套纪念币,其中一套纪念币有20张100元面值的孙中山头像纸币,100元、50元、20元、10元面值的纸币各10张;
3、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白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4、2020年7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高树林在宝塔区燕翔苑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樊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万元及两枚金戒指;
5、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罗家坪新世纪幼儿园被害人白某甲居住的平房内盗窃1700元现金;
6、2020午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罗家坪被害人梁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为盗得财物;
7、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向阳沟山上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女式包一个,内有500现金;
8、2020年9月6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向阳沟山上被害人贺某某家里盗窃现金1000元。后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
9、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向阳沟山上被害人惠某某家中盗窃一部OPPOR15手机;
10、2020年9月5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大砭沟梅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元;
11、2020年9月2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西沟拔丝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l万元;
12、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电力局家属院被害人张某甲抓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
13、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嘉陵大厦**栋**单元**室被害人周某某家中,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技术开锁将门打开,后盗窃玉牌一个及华为手机一部;
14、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在宝塔区柳林镇桃源小区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未盗得财务;
15、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某在西沟档案局巷子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盗窃一部vivoX9手机。
综上所述,被告人高某某盗窃金额共计:32300元。被告人郭某某盗窃金额为:2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伙同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景鑫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延安市强制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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