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济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宁市**宿舍。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41983********,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路**号。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24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8年12月7日至同年12月19日、2019年2月3日至同年3月3日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7日、2019年1月20日至同年2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济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郭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赵某某、时某某等人,从荆门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3张,金额3205128.07元,税额544871.93元,并支付赵某某、时某某等人开票费用,后被告人郭某某指使他人操作了**公司与**公司之间虚假的资金流转。2015年7月30日**公司将该33张发票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后因发票认证后失控,2016年8月15日抵扣税款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毕**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时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赵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某、时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宁市**宿舍;被告人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路**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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