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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人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83********,现在信丰县工业园经营皮蛋加工厂。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性,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现无业。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信丰县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江西省信丰县人,户籍所在地为信丰县********,现住信丰县********,公民身份证号3621231971********,现在开化妆品店。2012年12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份,“何某某”(广东揭阳市揭西人,具体身份信息无法查明)找到被告人曾某甲,称其会接受六合彩赌博投注,并有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可以接受网上下注,如曾某甲能介绍人到其网站上下注六合彩,将在与曾某甲的六合彩赌博活动中给予其更高的赔率作为回报,并承诺每输1万元给予曾某甲100元“水钱”,每赢1万元给予曾某甲200元“水钱”。为牟利,被告人曾某甲介绍了被告人曾某乙到该赌博网站上投注赌博,并根据赌博输赢,在曾某乙、“何某某”之间进行赌资结算。后被告人曾某乙发现通过网站下注可获得下注金额13%的提成,遂找到被告人郭某某,叫郭某某到社会上帮其代接码单,并按郭某某上报码单金额的10%的支付给郭某某“水钱”。 从2012年9月初至2012年12月25日,被告人曾某乙共在该六合彩赌博网站下注约40期,累计下注金额20万元,全部由被告人曾某甲负责结算。其中,被告人郭某某上报给曾某乙码单金额12万元,获利1万元,被告曾某甲通过代为结算赌资从中获利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郭某某的供述,证人殷某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网站下注记录截图,码单记账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帮助收取赌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乙、郭某某利用购买“六合彩”的方式吸收他人聚众参与赌博,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熊 亮

                                 

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附: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2、三被告人现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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