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高中文化,**县****局****大队职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镇***居民区***号,现住地址:**县**镇**街***号*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4日被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在**县**保险公司工作,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镇**路***号,现住地址:**县**镇***居民区,20**年因犯****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个月,缓刑*个月,并处罚金****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农民,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乡**村***组,现住户籍地,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9年1月2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乡**村*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1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农民,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 1月1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1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l8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地:**省**县**乡**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无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1月1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5日延长拘留期限至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25日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曹**、郭**、高*、高**、魏**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 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 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重大、复杂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郭**、曹**于20**年**月*日至**日期间,雇佣被告人郭**、魏**、高**等人在**县**乡**村**桥***对面河滩地,以筹建养殖***项目基地为由非法采挖河沙,并通过被告人高*组织车辆将非法所采河沙转运至**县**乡**村洗沙场进行清洗。经****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计算和**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县**乡**村**组河滩地现场开采面积为2201平方米,采量为3871.8立方米,市场价为80元/立方米,非法采沙所采沙量总价值为309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郭**、曹**、郭**、高*、高**、魏**的供述和辩解;
2、****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测量计算报告;
3、**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石**、鲁*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郭**、曹**、郭**、高*、高**、魏**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曹**、郭**、高*、高**、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郭**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检察官助理:吉 跃
二0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1、被告人郭**、魏**、高**、高**被监视居住;曹**、郭**现被取保候审;
2、 全部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