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宁都县**镇**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宁都县**乡**村**组。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宁都县**镇**路。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至19日,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通过联系参赌人员郭某乙、崔某某等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分别来到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宁都县田头镇南必村李某某父母的别墅内、宁都县竹笮乡敬老院旁、李某某经营的宁都县人民医院旁“李记饭庄”内三地以“赌三公”的方式赌博,郭某甲、刘某某共抽头渔利11000元人民币。后宁都县公安局在19日凌晨在“李记饭庄”赌博现场抓获温某某、严某某等20余名参赌人员及缴获赌资4万余元人民币。郭某甲、刘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宁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郭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聚众赌博而提供场地,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利民
检察官助理:彭雪宁
(院印)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甲、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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