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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等9人诈骗、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606021993********,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路**号**栋**单元**房,案发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506231992********,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4301811990********,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路**号,案发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606021992********,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路**号**单元**室,案发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506231995********,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 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506231995********,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606021991********,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镇**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506231994********,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乡**村**号,案发前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群众,身份证号:3503211995********,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案发前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迎泽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以来,以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为首,张某甲、王某某、杨某丙、杨某乙、赵某某、黄某某为主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园**号楼**单元租用办公场所,购置电脑、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私自设立“**金融”、“**金融”小额网贷公司向被害人发放贷款。该犯罪集团发放贷款的额度为600元-3000元不等,放贷周期为6天,通过设置利息和服务费(预扣款的30%-35%)、延期费(借款额的30%)、逾期费(每天100元)等收费项目,以收取高额息费为由,对逾期未还款的被害人不断以电话、短信辱骂、威胁,甚至发送合成诽谤侮辱贷款人的照片、灵堂照等恐吓的方式进行催收。该犯罪集团成立以来,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的以网络套路贷为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2月至8月期间,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以审核的名义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由分管财务的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出借小额贷款,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由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对逾期未还款的多名被害人分别多次不断加以电话、短信辱骂、威胁、甚至发送合成诽谤侮辱贷款人照片、灵堂照等方式进行暴力催收,迫使被害人向其偿还高额利息、被害人邹某某等33名被害人迫于暴力威胁、恐吓,向该犯罪集团偿还高额息费,累计金额共计19.576余万元,造成被害人刘某某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2月至8月期间,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以审核的名义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由分管财务的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出借小额贷款,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由该集团催收部的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对于无法支付高额息费的多名被害人的家属及亲友,多次采用电话、短信肆意辱骂、威胁的方式进行催收,强行对被害人张某乙等26人的多名家属及亲友实施精神控制及摧残。

2)2018年2月至8月期间,为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在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以审核的名义获取被害人信息,后由分管财务的被告人张某甲向被害人出借小额贷款,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由被告人杨某丙、杨某乙,对于无法及时支付高额息费的被害人亲友,采用发送合成诽谤侮辱贷款人的照片、灵堂照的方式进行恐吓,对被害人周某某等29人的亲属及朋友实施精神控制及摧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对借款人家属及朋友进行辱骂、恐吓,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犯罪集团,应当依法从严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系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均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员红娟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杨某甲、许某某、张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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