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0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双塔区**街**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抓获归案,同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份,被告人郭某某经李某甲(已判决)介绍,通过注册账号加入“FIFA”足球精算传销组织,并积极发展会员。经衡水方圆会计事务所鉴定,郭某某通过8个账户共计获得收益731710.95元,直接、间接发展层级共计20层,按身份证计算人数77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
3关于郭某某获取收益计算的专项审计报告;
4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5证人方某甲、方某乙、魏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6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楠楠
高 超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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