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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住万安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手机微信群中了解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三级分销模式”(*****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等平台以推销螺旋藻等商品为名吸引消费者注册成会员并投资,会员通过推荐其他人员加入注册投资可以获取三级分配比例奖、业绩提成管理奖、全国董事分配奖、消费分红等奖励),被告人郭某某认为该模式有利可图并于2017年3月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实地考察,在公司听取了相关人员对模式的详细讲解并与董事长滕某某(另案处理)见面。郭某某离开公司后,电话联系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注册会员并陆续投资61800元,同时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微信群里宣传该模式发展自己的下线会员。

2017年9月,郭某某成为了该模式的全国董事,通过发展下线会员获取该模式奖金共382228.76元,非法获利320428.76元。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郭某某级别为全国董事,推荐人代数层为9层,推荐团队下人数为1604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违法记录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推销茵曼金系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刘**

(院印)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万安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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