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1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现本案已补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广东善心汇文化传播公司被公安部定性为传销活动组织,“法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2017年09月,上级交办我辖区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的郭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经查,2016年郭某通过朋友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从事传销活动。2019年6月14日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经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身份证号码:41292119********)的登录用户名为king*****an,ID为11***00,属于普通用户,账户创建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该账户在整个网络中处于第18层,其下级网络有4层,49个会员账号。该账户共完成7次赠与,累计21000元,6次受助,累计27000元。截止2017年7月24日,已支出善种子11个,剩余善种子0个,已支出善心币20个,剩余善心币0个,已支出善金币0个,剩余善金币6280元,管理钱包已支出4300元,管理钱包剩余12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 被告人郭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加入善心汇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它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结合本案,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郭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良英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郭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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