岢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岢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住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小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岢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广东大风车恒金币项目平台传销组织为2018年广东公安机关先行侦查,经公安部批准发起集群战役,在全国范围内打击的网络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发行“恒金币”套现,宣传称投资者投入本金后,保证10日12%的稳定收益,投资者首先在“币股园”和“大风车”上分别注册账号,然后在币股园上充值购买“恒金币”,接着把“恒金币”转到大风车的账户上,获取收益。收益分为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团队业绩收益和排单币收益四种。其中,动态收益系由推荐下线产生,直推三人为1级,直推六人为2级,直推九人为4级,可以获得1、2、4层下线消费的返点,返点以“恒金币”的形式发放。
2017年年初,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孟某某(身份不详),了解到大风车恒金币项目,去广东东莞对昇耀公司进行考察并听取了公司人员的讲课后,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该公司投资平台会员。
被告人郭某某加入“大风车”投资平台后,利用微信等方式积极宣传,发展多名下线会员,经司法鉴定,郭某某在“恒金币”网络传销中处于第3层,其下线层级有10层,2521个会员账号,去除重复项后下线会员1569人,总奖金705600,收益钱包54000。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公安部云端线索、微信截图、到案经过等书证,张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投资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投资一定金额获得加入和返利资格,同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在整个“大风车恒金币”传销组织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岢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虹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岢岚县****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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