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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郭某某(行业名:香山),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8月左右在陈某某(行业名:傲雪)的推荐下,在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名园小区一出租屋申购21份份额加入名为“商务商会”(又名:“资本运作”)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申购份额的形式,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3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采用“五级三晋制”作为参加人员分级、晋升的制度,即根据组织成员及其伞下人员申购的份额和发展情况不同,将组织人员进行层级排位,并规定低级别晋升高级别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老总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缴纳申购款加入作为计算个人提成报酬的依据。郭某某于2014年6月左右达到老总级别,并履行了老总职责,管理自己伞下人员,负责上传下达、召集下线人员开会和学习等活动。2017年6月左右,郭某某下线老总人数已达到7人,其从原体系独立,自己作为体系负责人负责办理新人申购、收取申购款、计算核发传销人员工资等工作。截至2018年2月,郭某某的下线传销人员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李某丙、范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于某某、孙某某、李某丁、郑某某、任某某、任某甲、张某丙、任某乙、杨某某、臧某某、任某丙、刘某丙、李某戊、黄某某、郝某某、唐某某、王某乙、陈某甲、“刘某某”等三十余人已达到老总级别。

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陆**菜市附近一出租屋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戊、王某乙的陈述;

3.同案犯李某乙、范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孙某某、张某丙、刘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参与“商务商会”(又名:“某某甲”)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宁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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