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郭某某,绰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经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8年8月租赁保定市竞秀区廉良街199号的房屋开办驿站旅馆,并招聘卖淫女在旅馆内进行卖淫活动,2018年10月和2019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先后招聘张某某、吕某某(该二人已判决)对驿站旅馆进行管理,组织、容留、介绍多名卖淫女在驿站旅馆内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张某某负责旅馆内卖淫嫖娼人员的接待、介绍、收取费用、汇总账目等工作,吕某某负责卖淫嫖娼人员的接待、介绍工作。违法所得按照四、六分账,其中郭某某获利四成,卖淫女获利六成。2019年2月27日22时许,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民警依法对驿站旅馆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人员16人,同时查获大量卖淫嫖娼用具及多名准备进行卖淫嫖娼的男女。经从调取驿站旅馆的微信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的主体账号信息和交易记录,发现驿站旅馆的微信账号:*****(注册人姓名:郭某某)和支付宝账号:*****(注册人姓名:郭某某)月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的收入总金额为4682319元。支出总金额为3695786元.支出总金额包含给卖淫女提成3675118元,其他支出20668元,被告人郭某某总获利9865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郭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吕某某、范丽新、后加帅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涉案驿站旅馆使用的微信号及支付宝账号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7日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收支情况汇总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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