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5〕3172号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1********,汉族,大学本科,原中山市**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大道**号***室。2013年9月11日因修炼法轮功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5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修炼法轮功。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郭某某因修炼法轮功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5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某某以我市东区**花园**阁***房作为据点,制作用于传播的邪教宣传品。同年8月27日上午11时某某,被告人郭某某在上述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该住处缴获“欺骗了四代中国人的谎言”手册6本、“上天在救人 你看懂了吗”手册2本、“法网在收”宣传单张39张、“转法轮”书籍3本、法轮功光碟48张、印有“审判江某某,还法轮功清白”等标语的10元、5元、1元面额人民币共260张、邮件回执单1张、空白刻录光碟77张、移动U盘1个、插有内存卡的读卡器2个、MP3 2台、笔记本电脑1台、电脑主机1台、手机1台以及打印机3台、比例尺1台等办公用品一批,经鉴定上述宣传品以及电子储存介质中的视频、音频等均属于邪教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嘉静
二О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2册、视听资料1份;
4、扣押涉案法轮功宣传资料现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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