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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现住襄城县**乡**村。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受他人邀请,在襄城县**乡**村组织歌舞表演。演出期间,郭某某组织徐某某、李某某和薛某某等三人,当众进行裸体表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物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组织他人当众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红耀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住襄城县**乡**村;

2、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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