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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1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高中文化,原河南**有限公司售楼部副**,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玉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担任“河南**有限公司”销售部**,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张某甲、吴某某、魏某某、杜某某、孟某某、骆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购买**小区闷顶斜屋面(楼顶阁楼)款合计23.5万元占为己有。于2015年12月17日,收取靳某某购买**花园**号楼**号房购房定金3万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魏某某、杜某某、孟某某、骆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刘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本公司的财物26.5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四全

检察官助理:张  维

2018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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