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郭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19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号楼***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郭某某与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郭某某担任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公司化肥销售以及催收货款等。2018年7月份,上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祁某某又成立了青岛**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则继续以青岛**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销售化肥以及催收货款。自2018年2月-10月份,郭某某利用担任两公司业务员的工作便利,将收取的侯某某、邢某某等十四名客户的货款72850元未上交公司且全部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在公司查账过程中,郭某某通过伪造客户欠条、虚构客户未支付货款等手段非法将上述款项占为己有。

案发后,郭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实了被告人郭某某的自然人身份以及职务身份情况以及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取得谅解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将购买的公司货物的货款交付郭某某的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己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艳君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