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34号
被告人郭某某(自报),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担任本市南城区**社区**大厦**楼**广东省**旅游分社产销部总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客户旅游款项以及利用公司资源私自接团共计228573元。2020年1月5日21时许,郭某某在南城区**大厦**栋**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杰民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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