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75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501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乡**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15年1月被派驻到**办事处工作,并担任**办事处保安中队中队长,负责管理保安公司派遣到**街点保安员的工作。
2016年6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办事处保安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之便,将每月从**公司副总经理杨某某处领取保安人员伙食费(现金)每人350元及伙食费签收表后,私自伪造每月250元的伙食费签收表,给保安人员签收,并按每人250元的现金发放给在职的保安人员,从中侵占每人每月100元,共计人民币141300元。后将他人代签的350元的伙食费签收表交回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清侵占款项141300元,向其中的11名保安人员合计退还了人民币47100元;向公司退回人民币942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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